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享有什么权利?
2026-10-10 16: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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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被征收人可能在征地拆迁中会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话语权,一切都由征收方说了算,自己只有听的份,但事实上,因征地拆迁也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在有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几种权利。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由于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征收方需要以透明的方式推进征收工作,即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当要公开透明。换句话来说就是,征收方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即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所有的征收信息予以公开,包括要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具体的征收范围、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标准,农村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搬迁费等之类的补偿标准等等),以及房屋、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等事项。

  实践征收过程中,若征收方在征收范围内没有将上述这些信息全部告知广大被征收人,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侵害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及时在征收范围内查看征收方是否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等之类的文件,如果没有,且都已经跟自己协商补偿了,那么则就存在征收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则有可能违反了法律法规。

  二、就补偿方案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

  就集体土地征收而言,相关部门需要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好之后,需要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告栏中,或者是在老百姓经常聚集的地方进行张贴,告知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的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反馈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一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30天,其目的是为了征求老百姓对补偿内容的意见。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就是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则是可以在30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的,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当然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同样也需要将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时间不能少于30天。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视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从而依据该补偿安置方案对大家进行补偿。所以,在遇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不合理的地方时,一定要提出来。

  三、听证权

  相关部门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如果绝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那么,被征收人还可以申请听证,也就是要求征收方召开听证会,尤其是在征收方明知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对补偿有意见的情况下,申请听证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提高补偿标准的一次机会。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抓住了。当然了,如果仅有几个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即使被征收人要求召开听证会,可以征收方也不会举行。

  不过,凯诺律师还是建议大家,无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被征收人有多少,被征收人自己都有权利申请听证,征收方在前期也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权利,不能直接剥夺,否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参与权

  土地或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后,对于会涉及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环节,均需要有被征收人的参与,比如土地现状调查环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等等,如果没有被征收人的参与,征收方则擅自出具相关的调查结果或评估结果,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文件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是否有将参与权依法告知自己,如果没有,甚至自己都不知道土地现状调查等这些环节,征收方就要求自己签订土地现状调查表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

  总之,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跟大家说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作为被征收人,那么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审查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发现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方未保障自己相关的权利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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