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原则上需要马上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或者是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屋或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无证房屋,要弄清楚其权属、房屋始建年限等等事项。
在摸底调查之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比如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般则会按照违法建筑来处理,即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补偿,或者是不予补偿,这在实践中是常态。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则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那也就是说,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是否是合法,一般原则上是在补偿之前,也就是启动征收,确定征收范围后就需要开始进行的一项工作,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无证房屋是在补偿阶段才被征收方口头上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比如说是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很大意见,被征收人不愿意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从而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其交出土地或房屋。
从法律层面来讲,征收方在补偿安置阶段,把被征收人的房屋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把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多是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在自己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反之把自己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注意,这很有可能就是征收方想以拆违的方式来促进拆迁。
对于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作为被征收人首先就是要重视起来,切不可放在一旁置之不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份只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被征收人作出的,只要收到该文件,则意味着对被征收人不利,即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它之后,认为它不重要,甚至认为只要自己不按照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的去做,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可能随时面临着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局面。众所周知,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一般都是比较的着急,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协议后,就马上以违法建筑名义作出该文件,那就更能说明征收项目的重要性。
所以,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该文件中的内容与自己家房屋的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说是对该文件不服,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包括相关部门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作出相关部门是否是法律规定的等等。
如果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比如是在补偿阶段才认定的违建,才作出的该文件,那就是作出程序不合法,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文件内容与房屋不相符的,被征收人也是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好端端的房屋突然在补偿阶段被征收方认定为“违建”时,作为被征收人要马上提高警惕,随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调查期间的现场照片、录像,或者是相关部门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以及被征收房屋的整体结构的照片等等,一旦日后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没有提起法律程序,或者是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房屋,那么这些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如何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可以在收到它之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审查一下该文件存不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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