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违法建筑两年内未发现,没被处罚,就能成为合法建筑?
2026-10-15 1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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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所谓的违法建筑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在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而建的无证房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还是因规划需要,相关部门需要修建学校、医院等,原则上都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以及审批手续,办理产权证等,在办理了这些手续之后,那么所建房屋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建筑,否则就是违建。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房屋却存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镇郊区,无证房屋可以说非常多,但不管是无证房屋出现在什么地方,那么日后一旦被相关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过程中发现,那么该房屋必定就会被相关部门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就会对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必定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要求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对于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的,则就有可能会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不过有的当事人在听到自己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则会直接不予认可,而且还会认为自己家的房屋已经建成了七八年了,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自己家的房屋应当要予以登记,不属于违法建筑。

  那么,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处罚,就能直接成为合法建筑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的是,违法建筑没有在两年内被发现,被处罚,并不意味着,违建当事人所建的无证房屋就能顺理成章的成为合法建筑。虽然《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该规定并不是说违法建筑从建成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被发现并处罚,相关部门就不可以再将此房屋进行处罚了。

  结合该条规定中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只要违法行为一直存在,那么相关部门在主动发现或者是接到投诉、举报违法行后,是可以随时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的,尤其是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都会以“零容忍”的态度来处置,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的,相关部门可能就会直接强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中,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案件,法院也可能会支持相关部门的做法。根据该规定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行政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那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房屋是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耕地)而建的,那么即使当事人不服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时,那么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也会不予支持。所以,凯诺律师想要借此提醒大家,无论是在建设用地上盖房,还是想要利用耕地进行建设时,一定都要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千万不要擅自利用耕地,甚至还是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否则不利后果,就需要自己承担。

  不过,虽然相关部门有权处置违法建筑,但是在认定违法建筑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认定,不能仅凭航拍图或者是有证无证来认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要实地进行,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日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行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15天的时间,大家若觉得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那么一定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15天内起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两年内未发现违法建筑,且未被处罚,不意味着该违法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了,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罚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除非违法行为被彻底消除,这点大家一定要知晓。当然了,对于在认定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当事人也是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就这几项补偿而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是被征收人最常忽略掉的一项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是保障被征收人土地被征收之后的一项补贴。

  如果被征收人所承包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全部征收了,或者是大部分土地被征收了,那么这就等于被征收人的生活没有了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就需要将这类被征收人纳入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即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言简意赅来说就是失地保险。

  在这里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是一项法定的征收补偿款项,所以在自己家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扩宽道路,修建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项目等被征收,那么一定要先了解自己家的土地是否有被大面积征收,甚至全部征收,如果是,那么就需要及时审查社会保障费是否有及时落实等情况。

  那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一般会如何发放呢?我们以开原市为例。

  根据《开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于每年年初按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0%调整,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高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相应调整为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另外《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是对于发放却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来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应划分为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对于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基础上,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次月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的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可以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也可以按照每月发多少的方式来发放。

  对此凯诺律师想要跟大家的说是,不管是一次性发放社会保障费,还是按月发放社会保障费,都必须要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被征地农民自己也要及时审查自己是否有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如果没有,那么则需要及时了解具体的原因是什么,比如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询问情况。

  当然了,一般情况下,能否拿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除了土地全部被征收,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以外,还要看自己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籍是否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这是拿到社会保障费的一个因素,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不是说每个被征收人都能拿到这一项补偿的。

  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标准,由于每个地方的发展情况都不同,所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每个地方结合当地的情况,及土地征收情况来确定的。但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不能低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

  所以实践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也要及时审查社会保障费的标准是否有违反这一条征收原则,如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明显不合理,明显违反了征收原则,或者说是相关部门迟迟没有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收集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以法律途径来争取相应的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征收农民的土地或房屋,但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且每项补偿标准也都要符合实际情况,如果补偿标准不合理,比如每亩土地加上青苗等只给三四万,那从原则上来说肯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作为被征收人,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或征收方迟迟没有发放社会保障费等费用时,一定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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