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了,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或三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就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房的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等事项全部落实在书面的协议上面,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来损失费、搬迁费等,或者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而被征收人也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或房屋。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中最关键的一步法定程序,征收方必须要履行到位,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往往会存在一定的质疑,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者是认为征收程序没有履行到位等,从而就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此,有很多地方为了能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常会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各种优惠,比如说,只要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会让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又或者是,只要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会给予被征收人多少的奖励费等等。
毋庸置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这在很多地方发布的规定中都有规定。不过,虽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奖励,但一般情况下,这个奖励费的标准都不会太高。
比如说在《宜宾市叙州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规定,被征收农房的安置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纳入住房安置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和评级残疾人员,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征收农房的安置人员选择货币方式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机构按核定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0㎡/人,给予200元/㎡的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农房的安置人员选择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交房的,对应安置人员按1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那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跟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是不一样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就会按照每人一万四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会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奖励费。
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按照该细则中的规定,则会不给予奖励费。
另外,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费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太高。所以,如果征收方以给予非常高的奖励费作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条件,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可一定要提高警惕了,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很有可能就是一种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种套路,被征收人一旦轻易相信,则会对自己有很大的风险。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虽然征收方承诺会给予被征收人比较高的拆迁奖励费,但事后也有可能无法真正的落实到位,也就是高额的拆迁奖励费就是一个幌子,被征收人日后很有可能无法拿到这一笔补偿,或者说是,这笔补偿费是从被征收人的正常补偿费中截取出来的。
所以,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一下,在征收方提出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会给予比较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时,一定要先马上审查一下自己其他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比如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或者说是补偿标准明显低于自己的原则生活水平,那么无论征收方提出多高的拆迁奖励费,都不建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必定有可能会对自己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或者是可以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一旦低于这两条征收原则,那么则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或者说是征收方所承诺的补偿事宜,包括拆迁奖励费都没有落实到书面协议上,那么千万不要为了一点搬迁费,就听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放弃自己正常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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