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河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中村庄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随着城市化不断地建设,其所在村组也遇上了征地拆迁。可由于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张某便没有按照征收方的要求搬迁,也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虽然双方也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也始终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摆在那儿了,可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竟然趁十一国庆放假期间,将自己家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张某十分的恼怒,但也十分的无奈,但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且相关部门的强拆也已经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重大的侵害,所以其为了讨回一个说法,便去找相关部门给自己一个解释,可是相关部门对于张某房屋被强拆一事,却始终未作出正面的回应,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不得不启动了法律程序。
那么,在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相关部门能否在法定节假日内,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呢?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强拆
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也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所以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双方就补偿事宜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由征收方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相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禁止擅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践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其强拆则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次,强制拆除,不得在法定期限内实施
征地拆迁中,强拆是屡见不鲜,但是对于何时实施强拆,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征收方想什么时候实施强拆就能什么时候实施强拆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提到过:你院《关于孙某某诉房屋强制拆除一案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并且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有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公休日禁止行政强制执行,但究其立法目的是防止行政强制执行过于扰民,保障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休息权利,故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公休日,但对于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连休形成小长假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此期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仅侵害当事人的休息权,亦违反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属程序违法,应予禁止。
那也就是说,原则上,相关部门是不可以在夜间或者是法定节假日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尤其是还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除非是有紧急的情况,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那么如若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相关部门强拆的行为无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房屋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或夜间被相关部门强拆,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针对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法院在审查之后,也会判决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的保护老百姓休息的权利,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当事人的休息权,禁止搞突然袭击,禁止扰民。同时也是在有意敦促相关部门能够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房屋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受法律严格保护,若遇到征收,那必定就会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则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被征收人,也需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及时审查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没有保障自己相关的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红包分享
钱包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