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征收方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中要有具体的补偿金额或安置房的位置、面积,违约责任等等事项,协议签订的,征收方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对于补偿标准有很多被征收人都认为不合理,认为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闰,因此极个别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会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在补偿不合理、不公平时,被征收人可以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那么自然就会影响到了整个征收进程。
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采取各种办法来推进征收工作。不过在推进征收工作时,也要保障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那么,若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但仍然有极个别的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时,征收方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应当要如何保障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呢?
首先,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推进征收工作,比如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者是找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威胁的口吻,强迫被征收人搬迁,交出土地或房屋等等,这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次,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几次协商,就补偿事宜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政策中的规定,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这是顺利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法定程序。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对此文件中的内容有异议,或者是对该文件不服,则可以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6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利益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重视,那么可能随时面临着房屋被强制拆除,或地上附着物被强制清除的,所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千万不要大意,否则一旦房屋或土地被征收方强制清除,那么被征收人也就没有了谈判筹码,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很不利的。
再者,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的,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未经催告直接推进征收工作,不合法。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征收方是否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如果没有,同样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属于侵害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行为。
最后,在进行书面催告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针对相关的行政行为提起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在保障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需要将相关补偿费用提存(当然前提是补偿公平、合理),且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未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拆除房屋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被征收人可以收集现场证据,尽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集体土地征收中,如果补偿合理、但被征收人就是不签订协议,不交出土地,征收方还需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性质一样,同样也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在收到之后,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则可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补偿不合理,不公平,可以拒绝签订协议,但一定不要坐以待毙,可以收集相关的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征收文件,土地所有权证、产权证,了解针对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的时间,以及应对措施,如果有必要,可以尽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就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争取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的机会,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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