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不自行拆除房屋就强制拆除?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2025-10-11 15: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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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是河南省郑州市人,其在当地某地建有养殖场,养殖场的规模整体不大。据李某所说,其养殖场于2021年建成,在建设之后便开始经营。2025年2月,其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决定书中明确要求自己在一个星期内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将会强制拆除。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李某非常的不可思议,自己经营的好端端的养殖场怎么突然之间就变成了违法建筑,还要被拆除,这显然有点莫名其妙。而且据李某所说,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毫无征兆,在此之前根本就没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其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所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内容去自行拆除。

  之后李某便从其他村民的口中得知,其养殖场所在的位置,因公共利益要被相关部门征收了,李某此时才恍然大悟,为什么自己的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还要要求自己自行拆除了。然而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李某还没有来得及启动法律程序,相关部门便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的第七天就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将其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这一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房屋,有关部门就能实施强制拆除了吗?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李某遇到的这样的情况非常多,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尤其是经历过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来说已经司空见惯。而所谓的违法建筑,自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而乱占耕地等而建设的各种构筑物、建筑物,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所建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其他建房手续等。

  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尤其是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口头认定的方式,依据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自然也过于简单粗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不是相关部门针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唯一依据。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该决定书中的内容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也不能就直接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份对当事人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而且法律法规上也赋予了当事人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权利。

  换句话来说就是,当事人如果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认为该决定中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作出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送达程序违反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是可以拒绝自行拆除房屋,可以针对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

  所以,相关部门在当事人拒绝自行拆除房屋后,就直接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了房屋,或者说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第三天,还在救济期限内,就马不停蹄地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养殖场、加工厂、住宅等)那么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又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告知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时间,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那也就是说,虽然相关部门对于违法建筑可以实施强制行为,但是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即使当事人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那么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也要先依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对于催告之后,若当事人如果仍然没有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在法律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在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而对于没有强制拆除权利的,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最终拆除房屋。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实践中如果发现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没几天就把房屋强制拆除了,也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定程序,更没有等到救济期限届满,那么其强拆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对于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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