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公布的补偿安置办法,征收方需要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这三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则可以结合自己家的情况,从这三种补偿方式中,随意选择一种符合自己家情况的补偿方式,让征收方予以安置补偿。当然了,有的地方为了缓解库存压力,还会提供购房券这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也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这种补偿方式的。
不过,不管是哪种补偿方式,征收方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无论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还是提供安置房,或者是安排宅基地重建等,前提条件是,必须要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相持平,或者地高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整体的补偿明确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比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总共补偿金额无法让被征收人买得起房,或者是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明显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小(对于安置房所占土地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的除外)等等,那么,对被征收人来就是不公平的。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而就货币补偿、产权置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因被征收的房屋不同,地方经济水平不一样等因素,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标准也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想要了解具体是怎么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可以及时了解地方发布的相关补偿政策,比如《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中,对货币补偿、产权置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具体补偿细节,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进行参考,但最终是多少,仍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关于产权置换
根据《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存量安置房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安置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产权调换房屋优惠价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房面积小于本户应安置面积时,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10平方米以外按签订协议时扣除的价款结算。
另外,该规定中还对实物住房安置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安置人口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之间实行产权调换的模式。被征收住宅合法面积与应安置面积1:1部分,结合被征收住宅重置价、成新系数与回迁用房重置价找补差价。对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可按回迁用房重置价增购到人均45平方米,对于合法面积大于人均45平方米的,一般只按人均4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对于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住宅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系数予以结算。
那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一般情况下,征收方需要按照每人差不多45平方米的补偿原则,提供相应的安置房,保障户内所有人员的居住权。
关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原住宅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系数结算。征收主体应当优先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安排选址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由乡镇(街)为实施主体,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的,不得再选择区内实物住房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还想要在村庄内生活,那么则是可以选择要宅基地建房的,一般征收方需要提供差不多的宅基地让被征收人建房,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建房补贴。原则上是不能只提供宅基地,否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关于货币补偿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对于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结合房屋的区位、重置价格、成新系数等因素,据实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那也就是说,对于被征收人想要现金补偿的,一般具体的补偿则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评估过程中来,否则就有可能会出现评估报告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即拿到的补偿要比实际少。而在评估后,若发现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或者是评估环节明显不合法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也有获得合理、公平补偿的权利,若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既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没有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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