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只能在拿到征地批复的情况下,才能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也就是实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但是想要拿到征地批复也得符合条件,即有关部门作出征地批复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如果不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征收则不合法。
一、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
不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的征收项目都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征收项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因商业开发等,那么征收则不合法。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要马上审查征收项目的目的是否是因公共利益,如征收目是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是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抚安置、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或者是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如果不是法律法规上规定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那么原则上是拿不到征地批复的,或者说是相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合法。
二、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还应当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
如果征收项目并不符合这些规划和计划,那么即使日后拿到了征地批复,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后,被征收人可以自行审查一下,建设活动有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三、征收中必须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在作出征地批复之前,征收方必须要在征收范围内以书面的形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预公告起着一个告知的作用,只要发布了该文件,说明已经确定了征收范围,日后的征收工作会随时开展,比如土地现状调查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土地征收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方必须要履行的征收前置工作,不能直接省去,如果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若有必要,征收方还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后,如果被征收人都没有意见,接下来征收方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的三个月内需要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补偿款落实之后,那么征收前置工作就算完成了。
只要具体的征收前置工作都全部完成了,征收方就可以申请征地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总的来说就是,有关部门作出征地批复文件,必须要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如果上述的法定征收程序都没有落实,更没有将补偿款依法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那么原则上是不得向相关部门作出征地批复的,否则所作出的征地批复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申请撤销。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土地征收中遇到征收方没有依法履行征收前置工作,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权益,征收方就以已经拿到征地批复等为由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红包分享
钱包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