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以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需要就具体的补偿事宜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即将双方协商好的所有事项都白纸黑字地明确在书面协议里。一般情况下,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之后,无论是哪一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比如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或者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交付安置房,而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签订协议后,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毁约、违约。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间,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小插曲,导致有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想反悔,又想与征收方重新签订。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不能反悔,必须要依法依约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或者是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重新签订协议的。
1、补偿明显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征收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房屋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如果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明显不符合上述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甚至居住权都没有保障,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该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要求重新与征收方签订协议。
当然了,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或者是签订协议之前,也要及时地审查,看看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果不符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要求征收方重新签订而被拒绝时,千万不要一味地与征收方纠缠,可以马上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若协议真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补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法院也会予以撤销。
2、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关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法规上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征收方必须要在尊重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或者是其他权利义务相关的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这样的问题,当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会在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让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擅自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想要说的是,征收方或者是村委会的人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肯定是违反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只要被征收人事后没有追认,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是无效的,这要《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执意要按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在知道以后一定要马上针对补偿安置协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与征收方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强迫被征收人签订的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必须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则会采取各种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而我们最常见的就是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征收人,如“你再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把房屋强制拆除”或者是“你再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你的补偿还会再降低”又或者是直接闯入被征收人家里,打砸其家里的物品等,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方口头威胁,行为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补偿协议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针对该补偿协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遇到了上述几种情况,或者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就以拆违、拆危等方式降低征收补偿,强迫自己搬迁等,被征上人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马上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一味地拖延,也不要盲目地就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其他违法行为提起诉讼,避免错过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