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会看到很多份与自己身切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包括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土现状调查表,但也有一些并非是征收方必须要作出的,比如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
其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特别常见的一份文件,但是该文件可以说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很大影响的文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之后不注意,那么则会出现对被征收人不利的情况。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应当在什么情况下作出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性质虽然与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性质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也有着一定的差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般主要针对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已经拿到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之后,仍然迟迟不肯交出土地或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都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但却没有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把土地或房屋交给征收方时,那么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在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后,却一直不肯交出土地时,由征收方作出。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却常常在被征收人未领取任何补偿,未收到过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就会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对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可能会让自己越来越穷时,往往就会直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先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启动法律程序,也没有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的要求去做的话,那么征收方想要尽快推进征收工作,且申请征地时需要向有权批准机关说明此种情况后,才能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对于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往往不会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程序,而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要求被征收人在该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否则会强制清除。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很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对此,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审查征收方作出该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切入点。如果在收到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没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且也没有拿到任何的补偿,甚至都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对于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要提高高度重视了。
也就是说,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如果认为该决定中的内容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对该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前期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以及针对土地现状调查时作出的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等文件,当然了也要收集自己家房屋或土地的现状照片、录像,以及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的记录,包括聊天记录,现场录像等。
在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那么被征收人要尽快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能提供征收方确实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对自己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那么法院也会依法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要法院撤销了该文件,那么也就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一个机会。
若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该文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随时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过,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想要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届满后,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没有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则属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一定要重视该文件,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早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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