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搬迁费,以及奖励补助费,若征收的是经营性用房,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等。
其中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外,其余的补偿需要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所有是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费则会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过,根据地方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两部分补偿可不都全部归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可以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
比如《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了一大部分,甚至以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为由,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截留,那么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那么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何分配呢?是村委会想怎么分配就能怎么分配吗?有没有什么标准?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作出统一的标准,且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权利直接分配土地补偿费,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另外,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织,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等。
从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其他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项,并不是由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直接决定的,而是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好相关的分配方案之后,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也就是说,村委会制定好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后,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成员大会,并且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才可以落实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如果大部分成员代表不同意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那么村委会就需要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来修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只有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才可以按照分配方案中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就直接分配土地补偿费,或者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不公平、不合理等,那么建议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违法行为,要求其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被征地农民还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行政诉讼,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在土地征收中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建议被征收人都不要一味地拖延,尤其是在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或者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下,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