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推进征收工作时,征收方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原则)来进行,实现征收目的。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若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那原则上来说就,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就需要参考这个标准来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不管征收程序合不合法,有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也就是补偿标准不合理,认为补偿标准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对于征收方来说,一旦被征收人不愿意交出土地,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必定就会影响征收进程,其无法按照原计划完成征收工作,实现征收目的。因此有个别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则会以各种手段强迫被征收人同意其认为较低的补偿标准,让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最常见的手段就有征收方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是将被征收房屋以房屋老旧为由鉴定为危险房屋,对被征收人作出危险房屋限期拆除通知书,要么就是将房屋直接强制拆除等等。
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关法律文件之后,需要依法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个别的相关部门在送达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时,不管被征收人在没在家,或者同意没同意,会直接将该文件张贴在被征收人家的大门上,以至于有的被征收人知道该文件时都已经是几天后的事情了。那么征收方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直接贴在大门上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换句话来说就是,相关部门作出法律文书后,必须是在被征收人在家的情况下,当面送达给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或者是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作出的文件拒绝签收的,相关部门需要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达给被征收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相关部门针对当事人作出的法律文件(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当面送达给当事人,并且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算履行了送达程序。而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征收方送达文件时,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或者是被征收人拒绝签收征收方作出的文件的,相关部门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具体的情况,并由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字盖章,后把文件送达到住所。对于没有相关人员到场见证的,也可以把文件留在被征收人家里,但是必须要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除此以外,相关部门除了现场送达之外,对于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但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否则送达程序不合法。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大家的,征收方在作出相关文件之后,不是想怎么送达就能怎么送达的,若当事人不在家,或者拒绝签收文件之后,必须要按照上面所说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否则送达程序则不符合法律法规。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方只针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一定要审查相关部门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一旦发现现或遇到收方的送达程序不合法,自己压根就没有见到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家里送达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那么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是其他法律文书,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