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双方就补偿事宜经过协商,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总体补偿价值。但是在确定了补偿价值后,相关部门却又开始反悔,以各种理由降低补偿,虽然事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又进行过多次,可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相关部门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公司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确定为8000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该公司最终委托了凯诺律师,并且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保住了上亿元资产。
福建省某公司是一家由台胞所投资的公司。后来随着城市化不断的建设,当地相关部门也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了征收工作。从确定的征收范围来看,该公司也被相关部门划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该公司没有任何的异议,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且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补偿价值。对于最初确定的补偿价值,该公司没有任何的异议。
然而,在确定初步的补偿价值后,相关部门却又以各种理由来不断地压低补偿,在此期间该公司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又重新协商过多次,可一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结果。本以为此次征收可能就会搁置下去,让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之后却擅自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整体不动产依据收益法的评估方式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为8000万元。
对于这样的评估结果,该公司自然是不认可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该公司联系到了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方面颇有经验的凯诺律师,并就自己现在所遇到的情况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通过凯诺律师的一番解答,该公司决定委托凯诺律师来应对相关部门不断打压降低自己补偿的行为。
凯诺律师在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到该公司,随后前往该公司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且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调查的情况,凯诺律师了解到了该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且目前正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而且距离合作经营期限还有十多年之久。
因此,凯诺律师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不存在撤销、迁移等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说,相关部门是不可以单方面作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而且最主要的是,评估机构对该公司进行评估时所采用的评估方式也是不合理的。
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本案中,土地的性质不应该影响其地上附着物的正常使用与价值,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同时出于对区位因素的考量,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了维权方案之后,凯诺律师马上指导该公司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法律意见函,希望相关部门负责人能了解案件情况。而本案最终也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保住了亿元资产,相关部门并没有对该公司进行拆除。
事实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是因城市规划需要或者是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权的,但是,相关部门应当要给予当事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对于没有撤销、迁移且仍然使用国有土地的,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既不符合第三种情况,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所以其是有权利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的。可相关部门在确定最初的补偿价值后,却一直不断地降低补偿,显然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当事人应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与相关部门协商补偿时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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