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会看到征收方发布的各种文件,比如说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从原则上来讲,这些文件都是征收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的文件。只不过实践中,可能有极个别的征收方并不会逐一将征收文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开,被征收人若想了解,可能就得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
不过,除了上述文件是需要征收方主动公开的之外,还有一些则是征收方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只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的文件,比如说被征收人常见到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还有就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事实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是特别常见的一份文件。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话,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就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求被征收人马上交出土地或者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相应的补偿款。
但严格来讲,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针对的是已经拿到了征地补偿款,却还迟迟不愿意交出土地的被征地农民,而非是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什么补偿都没有拿到的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因此结合这一点来说,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么显然就存在以这种方式法来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嫌疑。一般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要先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地农民如果不服,可以针对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间一般是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如果经书面的形式催告之后,被征地农民还无动于衷,征收方才能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性质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样,都对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实质性的影响。如果被征地农民对该文件不够重视,那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都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作为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要怎么办呢?
首先要审查该文件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件,那么要马上审查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比如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之前,被征地农民有没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没有收到书面的催告书等文件,或者是征收前期工作,征收方有没有履行到位包括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没有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等等,这些细节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来判断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否合法。
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或者是选择性的履行了部分法定程序,那么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原则上来说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要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所以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要审查补偿标准有没有低于这个征收原则,如果低于这个征收原则,那么原则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则不符合法律法规。
最后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已经就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起来。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的谈话录音,或者是相关部门发布的一些文件。
在收集到一些文件之后,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不会被强制拆除,或者是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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