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这些!
2025-10-10 1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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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前置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程序,一般情况下,只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了,接下来就是征收方落实征收补偿款的环节了。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因此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签约细节,因为协议一旦只要签上被征收人的名字,那么想要撤销重新签订,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也就是说,只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不管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要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即征收方需要落实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需要在拿到补偿款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被征收人要注意哪些?

  首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不是随便哪个人或者是哪个部门都是可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由于组织实施征地、征收房屋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一般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也应当是该部门,或者是该部门授权委托的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是其他部门,甚至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是谁,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是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在他们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必须要完整

  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补偿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对被征收人来说有很大的风险)。

  而且书面协议中必须要有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从原则上来说,这才算是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定要马上审查补偿安置协议中是否有这些内容,或者是内容是否明确,如果没有补偿内容,或者是只有少数的补偿事项,甚至是补偿内容都不明确等,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

  再者,空白补偿协议不要签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实现低成本征收,往往会与被征收人先口头上约定所有的补偿事宜,然后再以政策要求等为由让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这里凯诺拆迁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所谓的空白协议就是协议上什么内容都没有,与征收方口头上约定的所有事项都没有明确在协议中,对于这样的空白协议,建议大家无论征收方口头上答应的条件有多好,被征收人都不要签,一旦签订,协议被征收方拿走,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金额并不是与征收方口头上约定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此时想要维权,就会显得非常被动。

  如我们前面所说,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所有的补偿事宜,对于没有补偿事宜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说,其实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让被征收人签空白协议本身就不符合法律法规,这点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

  最后,补偿标准必须要合理、公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房屋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因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不公平,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拒绝。

  当然了,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广大被征收人要时刻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因为实践中,只要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征收方就有可能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房屋或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所以,不管何时都要在家里留人看守,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环节,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并且对于会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协议,一定不要签,一旦签了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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