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对于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还需要给予宅基地补偿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费、搬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而对于土地被全部征收或者是大部分被征收的,那么,相关部门还应当要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纳入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给予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从法律法规中来看,以上这些补偿内容是明文规定的,需要一项不落的落实到位,而且也要公平、合理。
不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被征地农民可能无法第一时间拿到这两笔补偿。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先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会发放给村委会。不过,在收到这两笔补偿费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其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安置补助费则需要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常常会利用自己的这一层身份,以各种理由变相的克扣土地补偿费,甚至是安置补助费,比如常见的理由就是,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因此,村民没有权利拿到这笔补偿,需要全部留在村里,要么就是只分配给村民百分之三四十的土地补偿费,剩余的则全部留在村里,当然了,也有的则会直接将土地补偿费装入自己的口袋。
那么,村民在遇到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相克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应当要怎么办呢?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被征地农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
如果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迟迟没有将这两部分补偿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先以书面的形式,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他们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自身利益的相关文件。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需要制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予以公开,与此同时,该分配方案也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若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都同意该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那么,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依据该分配方案,分配土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另外,该组织法中还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等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直接决定这些事项。
申请村务公开后,原则上,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要按照村民的要求依法公开村民所申请的事项,并且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清晰详实、通俗易懂,如果有需要还可增加具体说明。
其次,向有关部门反映
申请村务公开之后,若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按照村民的要求予以公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或者是其他相关的文件,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尽快反映这种情况。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被侵害是大事,不能一味地拖延,甚至与村委会进行纠缠,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向有关部门反映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合法的行为,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益,所以一旦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对于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截留征地补偿事宜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之后,若有关部门默认他们的行为,那么建议村民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并且根据律师的建议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与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聊天记录,或者是电话录音等。在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建议村民尽快针对土地补偿费被侵害一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不过,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提醒大家的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权是老百姓的权利,但是维权程序相对于来说比较的复杂,尤其是涉及行政诉讼时,由于被告身份比较特殊,身份信息不对等,因此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对于有必要启动法律程序的,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万不可自行盲目地提起诉讼,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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