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未办理规划手续,审批手续而建的房屋,这类房屋,在征收中,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就对被征收人会非常的不利,也就是被征收人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
但话又说回来,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无证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无证房屋,只要征收方没有能拿得出手的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是合法的,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那么就都一分钱的补偿也拿不到吗?征收方就都能将此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征收方口头上所说的“违法建筑”被征收人也并非都一分钱的补偿也拿不到。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在土地现状调查中,把所有的无证房屋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自然也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无证房屋既不可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在征收中能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第一类,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凭证的房屋
如果房屋有产权,或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凭证,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保存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利于证明房屋是合法的相关凭证,避免日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类,1982年以前建的房屋
根据《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中的规定,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1992 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 平方米以上(含 25 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时,可以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是在1982年以前建的,那么无论有没有产权证,有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原则上,征收方都不能将此类房屋直接以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且不给予被征收人任何的补偿。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房屋没有相关证件为由,拒绝将房屋纳入在补偿范围内,那么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类,1992年至1999年期间建的房屋
根据《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中的规定,1992 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 1999 年 1 月 1 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 平方米以上(含 25 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另外,1992 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 1999 年 1 月 1 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 平方米以上(含 25 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那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过补偿可并不是按百分之百来算,而是按百分之七十来给予补偿。
事实上,2000之前的房屋有很多都是无证房屋,但这些都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2000年之前,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但很多地方仍然在土地管理方面较为疏松,尤其是农村地区,村委会也都是睁一只闭一只眼,不够重视。结合实践来看,村民往往会在不向村委会报备的情况下,直接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甚至在耕地上取土。因此,如果按照现在这么严格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以前的违法行为,显然也是说不过去的。
所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或者是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老百姓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原则上都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但对于征收方能给予被征收人多少补偿,则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和房屋实际情况来确定了,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其户有所居。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方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仅有证或无证来判定房屋的合法性。实践中,一旦遇到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或老旧房屋直接以违建进行处理,不予任何补偿,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耕地的土地被乡政府推毁,村民就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对其强推行为给村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以涉案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为由,驳回了村民的起诉。2020年,村民就土地权属问题向有关部门邮寄了相关的申请书,但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内对村民的申请予以答复。本案历时五年,最终于今年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终于撤销了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不动产权证书中关于案涉四块土地的登记。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该案的具体情况,同时也希望大家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时,也能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相信法律,那么我们就一定能看到属于自己的曙光。
薛某、谢某等人是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民小组均拥有土地。2004年,村委会试图将土地纳入“退耕还林”但未果。2005年强制竞价出租后,案涉四块土地仍由薛某、谢某等人续租耕种。后来,乡政府强行推毁案涉的四块土地。随后薛某、谢某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打听、查询和咨询之后,最终委托了专门做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纠纷的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马上就针对薛某、谢某等人所遇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制定了一整套维权方案。2019年,薛某、谢某等人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针对乡政府强行推毁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乡政府强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薛某、谢某等人认为,在有强有力的证据的情况下,本以为法院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然而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法院以案涉土地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为由,驳回了起诉。
薛某、谢某等人认为,2005年强村委会强制竞价出租后,仍由其续租耕种至今,这足以证明自己对土地的持续控制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儿,薛某、谢某等人又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相关部门公开案涉四块土地的具体信息,但是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针对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2020年薛某、谢某等人又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薛某等人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判决对薛某等村民作出答复。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最终对薛某、谢某等村民作出答复,但是答复收中却称薛某、谢某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申请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另外,在该答复书中还称,申请人并没有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续签,因此,薛某、谢某等村民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法定条件。
对于相关部门的答复,凯诺律师在仔细研究之后,又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在与薛某等村民沟后,随后指导薛某、谢某等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乡政府对薛某等村民青苗被强制推毁并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相关部门关于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答复的函,本案涉及的四块土地在土地确权时已登记为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因此,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强制推毁薛某、谢某等土地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强推行为违法后,不服提起了上诉,但被法院驳回。
2023年2月,薛某、谢某等人又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乡政府赔偿其于2019年强制推毁薛某、谢某等村民耕地上的青苗与土地的直接损失并立即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请求法院判决乡政府赔偿土地占有使用费。
对于本案,法院虽然判决乡政府对薛某等人九人的青苗进行赔偿,但是却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法院的判决,薛某等人并不服,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在申请赔偿的过程中,薛某等人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邮寄了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将公示图中的十二块土地所有权确权给申请人。但是相关部门在收到土地确权申请书之后,迟迟没有作出答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村民小组(代表人为薛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责令相关部门对薛某申请土地确权一事作出处理。
虽然相关部门对此作出了答复,但是在答复书中得知,其中四块土地却被自然资源局登记在了村委会名下。针对此种情况,凯诺律师经过一番研究,随后指导村民小组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不动产权证书中对案涉四块土地的登记。
在庭审中,相关部门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试图反驳,但凯诺律师认为,土地被登记在村委会名下一事,村民小组事先并不知情,其直至在2025年3月18日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某土地权属争方调查处理意见的答复时才知道案涉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
本案最终在凯诺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大获全胜,法院依法撤销了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不动产权某号不动产权证书中关于四块土地的登记。
事实上,土地权属纠纷一直以来都是老大难问题,很多情况下都会因证据不全,证件毁损等原因而不了了之。但本案,最终在凯诺律师不断努力之下,取得了一定胜利,也让村民看到了曙光。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遇到土地权属纠纷、土地征收纠纷时,一定要把握住维权时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对于问题比较复杂,且协商沟通无果的,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维护当事人最后的一道防线,万不可错过救济期限,避免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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